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从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习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登记,从2016年起,试行纸质登记与电子登记并行的形式,以后逐步过渡到电子登记。其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采用电子登记形式。
1.纸质登记。凡参加由施教机构组织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活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或参加远程教育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经用人单位验审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登记;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的,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或培训部门登记。
2.电子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xz.lss.gov.cn)或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xzjxjy.com/)下载并填写《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见附件1),于每年一季度上旬将上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含电子数据)报至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由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纸质登记和电子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施教机构等。继续教育登记以学时为单位计算。学时认定暂按照《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徐政人发〔2007〕130号)文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年度审验
继续教育年度审验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前对本年度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
1.审验部门。年度审验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负责。市直单位的审核工作,由市职称办牵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组织人事部)。
2.审验内容:当年度继续教育总学习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当年度公共科目培训课程经考核是否合格;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和签证是否真实有效。审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证书。
(3)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数据),见附件1。
(4)所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详见《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第四项中每条对应的证明材料)。
3.审验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将以上所需提供的材料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2)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核查无误后,汇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填写《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审验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确认,汇总电子登记表数据,将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报至审验机构审定。
(3)审验部门审定后,在《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登记表》、《年度审验表》等材料的“审验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意见,加盖审验印章。审验结果可在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查询。
(4)市职称办对各审验机构的审验情况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
4.审验时间:
(1)集中审验:每年第一季度前对本年度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
(2)补充审验: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高级职称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再注册时,对于当年第一季度未集中审验的进行补充审验。
(3)实时审验:参加远程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通过互联网实时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和审验工作。
具体审验时间及地点,由各审验机构在各自官网上公布。
5.审验结果的使用。继续教育审验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凡未达到规定总学时或未完成公共科目规定学时的,各主管部门不予验证,不得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再注册。凡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当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资格,并通报给所在单位。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认真做好继续教育登记等各项工作,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从严掌握证书发放、登记、审核与验证等各个环节。在审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开展年度考核时,严格把关,规范实施,确保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
2.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审验表
3.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徐政人发〔2007〕130号)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8日
附件1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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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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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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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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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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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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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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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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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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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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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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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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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科目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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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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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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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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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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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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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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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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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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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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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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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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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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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科目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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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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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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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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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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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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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审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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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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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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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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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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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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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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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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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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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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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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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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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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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科目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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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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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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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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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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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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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徐政人发〔2007〕130号 (2007年7月31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对当年参加学习的人员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72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从毕业当年起认定三年内有效。
(四)参加各类专业高级研修班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学习人员需提供研修班颁发的结业证、培训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加各类国内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10学时予以认定;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每天按8学时予以认定;参加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每天按16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参加国内进修学习的,每月按36学时予以认定;出国进修学习的,每月按7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人员需提供进修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每通过一门考试,可按36学时予以认定。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出具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
(八)论文、著作学时认定标准:
1.论文:学时认定标准按文章发表的刊物级别计算
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24-2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算12-10学时。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算16-12学时。
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算10-6学时。
内部刊物每篇计算6-4学时。
以上范围中的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以上级别的20%得分递减。
会议论文(大会宣读)每篇按6学时认定,会议收录文章摘要或列题按8学时认定。
2.专著:每1000字按3学时认定。
3.译文:每1500字按3学时认定。
4.出国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每1500字按3学时认定。
(九)成果及专利学时认定标准:
1.获得各级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按获奖级别认定学时,同一级别各等级之间相差12学时,成果获奖者限前五名(以奖励证书为准)认定学时。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96-84学时
部、省级科技进步奖 72-60学时
市级科技进步奖 48-36学时
县(市)级科技进步奖 24-12学时
未能获得科技进步奖,但通过国家、省、市、县(市)各级政府部门科技成果验收的项目可分别认定72、48、24、12学时。
2.获专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发明专利 48学时/项
实用新型专利 36学时/项
外观设计专利 24学时/项
同时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只能就一方认定学时。
(十)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学时认定标准:
在本地首先引进吸收,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准入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成果且已作为本单位常规应用项目,视项目水平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合作者限5名之内认定相应的学时。
国际水平 48学时/项
国内先进水平 36学时/项
区内先进水平 24学时/项
填补本单位空白 12学时/项
(十一)自学学分认定标准:
自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自学学时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个人提出申请并列出自学专业课程,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然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申报自学人员的专业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根据自学课程内容按48-72学时予以认定。
(十二)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
(十三)参加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每门可按24学时予以登记。
(十四)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网站相关课程远程培训的,可按培训课程公布的学时数计算。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缴费证明。
五、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
(一)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严格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证书分级发放,人手一册。
(二)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审核与验证
1.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向所在单位出示主办单位提供的考试考核结果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结果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进行证书登记,加盖公章。学时认定要严肃认真,严格按标准实事求是地加以核定,并在证书上详细记载。
2.审核:继续教育证书的审核工作分市(含市直和市辖四区)、县(市)贾汪区二级进行。
3.验证: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分别由市及县(市)贾汪区人事部门负责,原则上每年验证一次。凡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的,视为审验不合格。
(三)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地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证书一律无效。各级人事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从严掌握证书发放、登记、审核与验证等各个环节。在审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开展年度考核时,严格把关,规范实施,确保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凡是未达到规定总学时或未完成公共科目规定学时的,各主管部门不予验证,不得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七、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